19年尖沙嘴警署示威 七人囚36至45個月 歷時三年方審結 官斥因被告遲認罪所致
【有線新聞】2019年8月尖沙嘴警署外示威,七人暴動罪成,判囚36至45個月。法官指,案件要等候三年多才完結,因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變得冗長,被告犯法卻不認罪,浪費了時間。
案發2019年8月11日,大批示威者集結尖沙咀警署外及彌敦道一帶,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,一名警員燒傷雙腳。七名被告早前裁定暴動罪成,其中兩人管有攻擊性武器均罪成,一人審訊前已經認罪。
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判刑指,被告蓄意到示威現場及留下壯大聲勢,如果沒有支持者鼓勵,暴動者勢單力薄便不會那麼明目張膽,破壞社會安寧,因此支持者的刑責也不會輕,又指事件暴力,有警員雙腳燒傷,須判處阻嚇刑罰。
對於部分被告指,案件等候三年多才處理完畢造成壓力,法官不認同,說控辯雙方多項爭拗令審訊冗長,被告犯法但選擇不認罪或遲認罪,造成時光流逝,實難怪人。
法官批評自辯的三名被告「偽辯」,判囚45個月。另外四名被告因為同意大部分案情或一早認罪,分別被判監36個月至42個月。同案暴動罪脫罪的被告管有兩支鐳射筆,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,判囚11個月。